事故通风:
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排风的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资料计算确定。当缺乏上述资料时,应按每小时不小于房间全部容积的8次换气量确定;
2.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和事故排风的排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必须在发生事故时,提供足够的排风量。
3.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其供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由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要求;
4.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可能最大的地点当发生事故向室内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气时,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1.0m处;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和蒸气时,吸风口应设在上部地带,且对于可燃气体和蒸气,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
5.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高于20m范内最高建筑物的屋面3m以上,当其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尚应高于进风口6m以上。
注:当排放的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和气时,事故通风系统的排风口,距发火源不应小于30m。
6.设计事故排风时,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条件下,可在外墙和外窗设置轴流式通风机向室外排风。但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