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设计
设计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式局部送风系统,不应与进气通风系统合并;
2.不得将有害物质或热气流吹向人体;
3.送风气流宜从人体的前側或前側上方倾斜吹到头、颈和胸部,或从上向下垂直送风;
4.送到人体上的有效气流宽度,宜采用1m;对于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的轻作业者,可采用0.6m。
选用送风口(或“喷头”)时・应视工作地点大小以及工人活动范固而定;当工作场地较大时,宜采用大型送风口或旋转送风口。当工作地点固定时,亦可采用带有渐扩短管的圆形送风口,如图3-24(a)所示;旋转送风口带有导流叶片,且风口与风管间采用可转动的活动连接,故可任意调节气流方向。详见图3-24(b),其尺寸见表3-21。